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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16 阅读:346 次

来源:地名世界

民政部印发

《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近日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规定备案、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受理地名备案,负责备案审查和公告发布工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报送或者受理备案主体不正确、备案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材料;报送和受理备案主体正确、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办法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监督检查,督促地名批准机关按时报送备案。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名批准机关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进行督促提醒。经提醒仍不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批准机关,限期报送。地名批准机关为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办法要求,地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 



呼中区档案馆(区委史志研究室)

深入学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扎实做好《地名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呼中区档案馆(区委史志研究室)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地名管理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呼中区档案馆(区委史志研究室)组织全体专兼职档案、史志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全面把握《地名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程序规范、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新规定、新措施、新内容,组织开展讨论交流,使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学懂弄通《地名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使用标准,提高了史志、档案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撰写、管理能力,确保《地名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通过学习宣传《地名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全体史志、档案工作人员充分理解规范地名表述的重要意义,表示将在今后编撰、收集整理史料、档案管理、刊发信息报道时着重注意规范地名表述,不使用地名简称,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来源:呼中区档案馆;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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