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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多个住宅楼宇命名申请被“打回”, 不得“大洋怪重”,不得使用特定企业名、商标名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172 次

来源:《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何钢) 避免地名“大洋怪重”,需要从源头抓起。记者昨日了解到,自去年8月住宅和楼宇命名审核工作转至市建委后,我市已审核85个住宅和楼宇项目,审核命名超百个,多个不符合命名要求的项目被建议调整。
  2022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8月1日起,南京市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市建委进行申报。
  “虽然只是为企业审核项目名字,短短几个字,实际上却需要严格把关,审慎处理。”市建委相关经办人介绍,2013年发布的《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提出,住宅小区一般不用企业名;新修订的国家条例又进一步作出规定,要求不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作地名。这就意味着,除通用词汇外,住宅和楼宇都不得使用特定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在审核过程中,有开发企业表示不能理解,需要审核人员耐心、细心做好法规的宣传和解释。
  万科企业开发总监张兴宏告诉记者,从企业角度看,肯定是希望在项目名称中体现企业名字。在提交命名的审核过程中,市建委对他们进行面对面辅导,结合政策要求和项目属性,指出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企业表示认同并及时进行了调整,仅用一两个工作日,就拿到了“朗拾花园”这个住宅项目的命名。
  除了企业名称不用于住宅和楼宇命名,新条例对名称的规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地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主要发挥指示地理方位的作用,在命名上就不能任性。”市建委相关经办人介绍,前期通过对政策条款进行汇总整理,列出了允许与提倡类和限制与禁止类的住宅区、楼宇地名命名要求。倡导命名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符合项目的实际地域、性质、规模等,含义要明确、健康,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国、市、州等行政区域通名,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通名不使用岛、湾、湖、林等其他类别地名通名。一般不冠以“国际”“中央”“南京”等词语,如需使用,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且应经过国家、省、市相应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据悉,限制与禁止类涉及近40类命名。为此,工作人员要查阅大量典籍、地名信息库,乃至商标注册信息,以免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几家企业申报的项目名称中带有帝王内容和皇权色彩,被建议进行调整。有个别楼宇项目因不符合占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规定,其以“广场”为通名的命名申请也未被受理。
  据了解,针对住宅区和楼宇的命名、更名,市建委正在推进新的审批系统开发,并将结合数字化建设推进电子证照。按照规定,企业命名后,其对外推广名要与审批名一致。标准地名批而不用,可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市建委将从源头加强治理,在前期服务和命名审批时同步对企业进行提醒告知,后期也将联合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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