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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市街是扬州盐业史的活化石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6-01 阅读:659 次


黄继林

 

关键词:地名 活化石 盐业

提  要:地名是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人们对地理实体命名的意义通常是地名字面所表达的含义。地名有顽强的稳固性和延续性,它的变化往往延后于地理实体的变化,因而较好地保存了该地的历史文化信息,具有承载、积淀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被称为“历史的活化石”。本文对“引市街”这个地名剖析,从这个地名命名的缘由出发,透视盐引的起源、使用、消亡的过程,以折射出扬州盐业的发展历程。

 

地名反映了地理实体的某些特征,反映了对应地域上发生的某些事实,反映了命名人的某些意识,所以它是信息的载体。地名的变化相对较慢,地理实体发生了变化,但地名依旧为人们所用,它顽强的稳固性和延续性较好地保存了该地文化的历史信息,具有承载、积淀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所谓“地名是社会意识的结晶”、“地名是历史的活化石”,“地名是地方文化与历史的反映与缩影”、“地名是历史的见证”等,也都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扬州的“引市街”可以说是扬州盐业发展史的“活化石”,明清时期,这条街上有盐引交易的固定场所,称为“引市”,街遂以“引市”而名。从字面的意义来说,“引”是盐引,是政府发给盐商用以支领和运销食盐的许可凭证;“市”是市场,“引市”指的是盐引的交易市场,是一个名词。“街”指交通功能较完善、两边有房屋、比较宽阔的道路,通常指开设商店的地方,也是名词。从地名的结构上来说,“引市”是专名,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名词(为地定位),“街”是通名,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为地定类)。

盐引的使用,和政府对食盐的生产、运销制度(盐法)有关。始于宋代,源于盐钞法。

中国的盐业起始很早,扬州的盐业一般也都要追溯到汉吴王刘濞的“煮海水为盐。”(《史记·吴王刘濞列传》)班固《汉书·晁错传》也记载:“吴王即山铸钱,煮海为盐。” 食盐上关国家政治,下系百姓民生。自春秋时齐相管仲提出“官山海”(《管子·海王》:“唯官山海为可耳。”)食盐由国家专卖后,这一制度的实施虽曾有过波动,具体内容也有过变化,但食盐专卖的实质基本上没有变化。扬州盐业的发展既与扬州的地理位置有关,也与政府实施的盐业政策有关。政府制定的政策又和当时的政治、军事、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隋以前,盐业完全由官府垄断,隋放开盐禁,唐初沿袭隋制,实施“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隋书·食货志》)的盐业政策。唐开元时,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始征收盐税,“收利以供国用。”(《旧唐书·姜师度传》)安史之乱之后,经济惨遭破坏,唐朝政府为摆脱经济困难,特别注重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盐税上,特别是两淮的盐业生产和运销。嘉庆《两淮盐法志》记载:“自唐注意东南,东南尤重江淮”,制定了盐法。从“直接专卖法”发展到“榷盐法”(就场专卖),政府只控制收购和批发(政府向盐户统一购盐,再纳入盐税,加价卖给商人,听其运销),将盐的生产和销售权都交给商人,自此有了民间的盐商。就场专卖,现场银货两讫,也就无需运销凭证。扬州自隋运河开通后,成为南北交通的枢纽,盐业被朝廷重视。两淮盐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扬州也成为两淮盐运的中心。

宋初,再度改革,先是允许商人在汴京以金银丝帛,换取文券至指定的盐产地领盐,运销于规定区域。继而为解决边防军储,改令商人往边郡入纳粮草(即“入中”),政府发给商人“文券”(称“交引”)的“折中法”,商人持券可至汴京兑换现钱,也可凭券到江淮等地购买茶、盐,转销于指定区域。此后对此法加以变通,改折中法的交实物为交钱买盐钞的“盐钞法”。政府根据盐场产量发行盐钞,商人付现,按钱领券。券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券至产地交验,领盐运销,政府则以卖劵之钱收购粮草。后来盐钞发行超出了盐场的产量,盐钞法败坏。徽宗政和三年实行“盐引法”,盐引分为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严格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限定运销数量和价格。至此“盐引”产生,商户合法业盐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必须向官府纳税、购买盐引。每“引”1号,分前后两卷,盖印后从中间分成两份(即“骑缝印”),后券给商人,称“引纸”,前券存根称为“引根”。

元承宋制。明初,为供应边关重镇的粮食、布匹、草料等军需物资,沿袭宋、元的“折中法”,实施“召商输粮与之盐”的“开中法”。商人按照榜文要求,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防地区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报中)。商人领取盐引后,必须亲自持引到指定盐场守候支盐(守支)。商人支取食盐后,再按引文规定,运至指定的行盐地(引地、引岸)销售(市易),盐与引不能分离,分离即为贩私。有些商人避免长途购粮运输之苦,或在边关招募流民垦田种粮,或同时从事粮食经营,用于报中(商屯)。

明代中叶,吏治腐败,皇亲国戚、势豪权贵纷纷奏讨盐引(不缴纳粮草而获得盐引,称占中),“就京师地方转卖”(明·朱廷立《盐政志》卷七《禁革势要奸商议》北大图书馆藏本)势豪大量占中,使盐场产供失衡。尤其是两淮、两浙盐场的贮盐被势豪权要占去大半,盐引量远超产盐量只得实行越场支盐(兑支)。原来严格的地域限制也被打破,报中、守支、市易三个环节已经可以分离。有的盐商就委托代理人办理守支、市易,自己只负责报中获取盐引,开中商人分化成了边商与内商。边商脱离了盐业经营,成了粮商与引商;内商完全摆脱了报中,直接从边商手中购买盐引,从事守支、市易,成为专业的盐商。盐业经营方式发生了变革,盐引的买卖也就成了业盐最重要的一环。报中盐引可以公开交易,市场也就形成。原本不敢公开倒卖的占中盐引,此时也流向市场。

占中盐引造成的财政收入骤减(即“盐壅”),再改成“开中折色”法,纳银于运司即可获引,边商废弃商屯,携资南下,改营内商。边商、内商之别也就存在了,有的内商就把食盐的销售,委托他人代理,或将盐引转售。内商(清代称“场商”)中又分化出专营运盐的“水商”(即清代所称的“运商”,是扬州盐商的主体)。万历《扬州府志》载:“商力惫于兼营,于是遂分为三,曰边商、曰内商、曰水商。……边商,……专输纳米豆草束中盐……给盐引。官为平引价,听受直于内商而卖之。内商,……专卖边引,下场支盐,过桥坝,上堆候掣,亦官为定盐价,以专卖于水商。水商,系内商自解捆者什一……,以内商不能自致,为买引盐代行。官为兑其盐数、船数,给水程于行盐地而贩鬻者焉。”

开中折色制也未能解决“盐壅”问题,万历四十四年(1616),袁世振奉诏改革盐法,在扬州东关街设立“疏理道”,创“纲运制”以“疏通官课,清理积引”,纲运制的主要内容一是确认盐商的资格,将原来分散运盐的商人组成商纲,结纲行运。由盐院编定纲册,凡在十字纲册内的盐商,才有运销食盐的资格,发放世袭运销食盐的凭据(称引窝,又称窝根、根窝)。袁世振《纲册凡例》说:“(官府制定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明经世文编》卷477)。不入纲册者,就没有运销食盐的权利和资格,从而保证了入册者盐商的利益,使盐商运销食盐的权利与资格世袭化,有效地阻断了权贵、势要参与中盐的渠道。二是盐的运销新旧引并行,“以每年七十三万引有奇销行本年新引,而以增出二十二万引销行先年积引,所谓新旧兼行也。”(明·陈仁锡《无梦园初集》)淮南编为10纲,每年以l纲行旧引,9纲行新引。以“行见(现)引”并“疏积引”,至崇祯四年(1631)两淮“积引俱销完矣。……此后纲法已完,更无积引可销。”(明·陈仁锡《无梦园初集》)。积引清理完毕、官课收入渠道疏通,盐法改革成功。

清承明制,扬州盐商的主体是运商,运商凭引窝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到指定的盐区支盐,运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清廷任命运商中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为总商(又称商总),由他们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其余商人合称为“散商”,隶属其下。《清史稿卷·志九十八》:“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其总揽之者曰总商,主散商纳课。” 每年的新引由总商认领后向散商分配课额盐商群体走向集权,分工也更加细化。盐官则利用盐引贪墨,乾隆三十三年(1768)案发的“两淮预提盐引案”便是一例。

纲法实行之初,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后来有的商人将自己的引窝租给无窝的商人运销食盐,自己以垄断引窝,坐收巨利,这部分人被称为“窝商”。他们“专门囤引窝,日出江广之卖价增长,其窝价亦可骤昂,坐收倍利”,所谓“囤引窝”,实质就是卖盐引;也有直接倒卖盐引的,被称为“引商”。

“窝商”、“引商”基本上都是“总商”,即便不是总商,也是拥有“大窝、多引”的大户,林苏门的《续扬州竹枝词》中有一首记述了盐商在引市街炒卖盐引的情形:“康山傍宅与为邻,口岸新签怒忽嗔,明白安详江广达,散商依旧总商人。”每有新盐,散商蜂拥争抢,不惜怒目相向,但这一切都在总商江春的掌控之中。

金安清的《水窗春呓》记录了总商黄至筠“抛盐引”的故事,盐法改革前夕,黄至筠探得消息,随即放风,说是盐引要暴涨,并公开收购盐引,盐引市场掀起一股抢购风潮。黄至筠采取“前门收引,后门抛售”、“收一抛十”的方法,将囤积的数十万盐引抛售一空,及至新法实施之时,已“一引不存”。金安清在咸丰时曾任候补两淮盐运使,熟知盐商的内幕轶事,他的记载可能有些夸张,但至少说明商总参与了“炒引”。

盐商和盐官勾结炒卖盐引,攫取暴利,造成盐价暴涨。郑起元的《酌盐法》、陶澍的《陶文毅公文全集·卷12》、包世臣的《安吴四种》都说到,淮盐的“引岸”(食盐指定销售地)盐价要高于淮盐产地的数十倍。百姓至于淡食,民怨鼎沸。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尽管这些商人家底丰厚,但非生产性开支(如捐输、报效)过多,加上自己生活的奢侈,便日渐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屡欠国课。乾隆五十四年(1789),任“首总”(首席总商)多年的巨富、乾隆的“布衣之交”江春,在贫困潦倒中黯然辞世,因在世亏欠国课,家产、房舍于道光六年(1826)被抄没变卖。

盐课欠额日多,地方府库空虚,拖欠国库巨额饷银,直接影响清廷财政收入。中小盐商不愿按章纳税,热衷于走私夹带,造成恶性循环。道光十年(1830)陶澍以两江总督兼理两淮盐政,前任给他留下累年积压的六千余万银两亏空。

道光十一年正月,陶澍改革盐法,正式推行“票盐”制(新发的运销凭证称“盐票”),废除旧引、取消引窝(即废除了世袭制),但盐票的领取保留了盐引的各种手续,无论官绅商民,新商、旧商,只要交足盐课,即可领票运盐,无需从引商手中买引,引市街也就自然冷落。咸丰间,扬州遭兵燹,商业萧条,人口骤减。同治三年(1864),两江总督曾国藩为招徕盐商,规定但有投名领票者,概准认运。同治五年(1866)李鸿章为筹措军饷,将淮盐运销作为票商的专利,令扬子四岸报效捐款,凡捐银者称为旧商,每年准其循环转运,新商不准加入。于是旧商有票,又有了运盐的专利,无票者无从运盐,只好向旧商买票,盐票买卖再度活跃,且票价昂贵。光绪初,淮票1张,价值万余两,暂租亦1千余两。票法名存实亡,又成纲法,票商又成窝商,垄断淮盐运销,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

盐引的买卖是钱与权的交易,以金钱换取盐的运、销权,以此获得更多的金钱。盐官盐吏、大小盐商、贩夫走卒各色人等,各个阶层、各种势力混杂在这条街上,为权力、利益而交流、冲突、争斗。钱与权把这条长不足1里、宽只有丈把的小街,搅成了一个犹如万花筒般的“大世界”,这条街起点的古运河,也成了广袤无边、深不可测的大海。

如今这条街上除一个钉在当年盐商住宅高墙上的“引市街”路名标志牌外,已看不到有300余年历史盐引交易的痕迹,但从这条街命名的缘由出发,可以看到在扬州新城城南、古运河北岸,一条长不足1里,宽不过丈把的老街上,曾发生过的、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往事,诸如国家对盐的管控、盐引的起源、食盐运销过程中的腐败、盐法的变革等等,进而可以研究这条炒卖盐引的老街为什么能在扬州出现、为什么又会在南河下出现……,从千姿百态、千头万绪中,去捉摸这盐引交易能延续的种种原因,以此理清这条街形成和发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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