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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名作地名,美国是怎么做的?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540 次

来源:地名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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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90年美国地名委员会建立以来,为解决有争议地名问题和审批无名实体的命名申请报告,制定并实施了多种政策法规及操作程序。地名委员会收到的很普遍的地名命名申请便是关于纪念性地名的,此类地名是为了纪念一些名人。一个标准名称具有使用范围广并较为长久的特点。鉴于此,地名委员会对纪念性地名的审批一直十分认真、谨慎,并对有关纪念性地名的方针政策进行反复研究和审定。最近,批准了一个更加完善的有关这类地名命名的法规和审批程序。

命名,是人类的一种基本主观意识活动,它让我们晓得人或自然实体显著的共性,同时也让我们了解到了人或自然实体特性。地理实体名称能够描述其壮观的自然属性(如:XXX大峡谷)、显示文化及历史特征(如:特拉华河边的华盛顿渡河村),并能够纪念杰出人物(如:哈得孙河是纪念探险家亨利·哈得孙而命名的)。地名有很多不同的命名来源,它使得我们对周围事物有了较大了解和感性认识。

移民为了标记他们曾到达的地方,而对那个地方的河流、山川等进行命名,用以表示他们生活地方有多么重要。这种命名除了作为参照点作用之外,通常也是为了稳定和增强对这一地方的感性认识需要。人们对某些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他们改造自然和创造人文景观的巨大成果。美国已做出了对现有纪念性的地名永久保留的决定,这对于能够使这些地名保留若干世纪具有很重要意义。

在美国,成千上万的人在不同方面对社会做出了并正在做着贡献,很多人应得到人们的敬仰。对这些人成就的承认,可以采取很多种形式,其中包括以其名字命名的奖学金或慈善基金,树一块金属牌以示纪念等。当然,用其名字来命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也是其中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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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地名委员会认识到了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应得到承认,但既不赞成也不可能将所有提交的有关纪念性地名的申请全部审批,为了客观评价每年收到的纪念性地名命名申请,美国地名委员会依下列原则及程序实施决议:

美国地名委员会对用已故人的名字或诨名命名美国本土及其管辖领土的自然地理名称的申请予以审议,而不审议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自然地理实体的申请。上述讲到的已故人士必须去世一年以上才被列入审议议事日程。

以命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方式来纪念应受到尊敬的人,这个人应与这份实体有着长期直接关系,或是在这一实体坐落的地区、州做出了巨大贡献。

对于杰出的很有声望的国内或国际人物,即使这个人与这个自然地理实体没有直接关系,用其名字来命名这个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申请也将被审议。

所有的纪念性名称申请一定要与其它地名申请一样,适合同样基本命名原则。

纪念性地名的申请一定要包含地方支持用这一名称及申请的证明材料。这一证明材料可以是当地居民以及行政机构的来信,还可以是包含当地居民签字的申请。

提出地名命名申请者应向他们所在州地名机构以及联邦委员会提出申请,州里没有官方地名机构的,也可以从地方政府机构获得批准。

地名委员会定义的“直接长期关系”为20年或更长。然而,一些建议在特殊情况下不一定满足20年也可以获得批准。通常,一个重要的短期关系需要当地对这种关系“重要性”的认可。例如:在历史上,由于此人使得这一地区发展起来。

一个人如果是在某一自然地理实体上死去的,如:因登山遇难或飞机失事而使得某人在某一自然地理实体上死去都不符合“直接关系”的标准。

对是否满足“直接长期关系”或“重要贡献”的解释权归美国地名委员会。

提交和审查提议的程序:


1.

提出申请者须用正规公文形式提交所提议的名称。


2.

提出申请者应获得当地以书信或申请形式支持用此名称的材料。


3.

地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意见,考虑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而易于被大家接受。

由于对用人名命名地理实体有一些法规约束,所以纪念性地名命名申请一般不能被美国地名委员会批准。当一个纪念性地名命名申请不能被批准时,往往是由于不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而并非是否定一个人的成就。

原载于《行政区划与地名》1995年第1期,原标题:《美国纪念性地名》。作者宋久成,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笔谈小组搜集整理,如文字识别录入偶有差错,请见谅。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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