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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地名标准化建设 提升地名规范化水平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713 次

来源:地名笔谈


大力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对于正在开展的全国地名普查、保护地名文化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常态化管理,提升地名规范化水平也具有重大意义。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当前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进一步增强对标准重要作用的认识

标准是政策性与科学性的结合、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结合,它架起了法律与科学之间的桥梁,提高了行政决定过程的公开性和结果的准确性,为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提供了工具。地名标准在地名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标准是法律法规的有效延伸。标准不是全国通行的法律,也不是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但标准酝酿、起草、修改、论证、试验、审定、发布等一系列过程,都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展开的。所以,标准的正式出台与发布实施,是相关法规在操作层面的有效延伸和细化。

标准是科研成果的集中体现。标准的编制周期相对较长,其中的每一条内容、每一款要求、每一组数字、每一个符号,都是通过科学研究得来的,需要认真调研、反复分析、科学评估、规范论证,进而以标准的文本形式呈现出来。

标准是未来发展的导向标识。标准既要符合现在需求,又要有前瞻性、适用性、先进性。标准作为权威部门颁布、实施的准则,一方面是对目前工作实践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另一方面,标准又具有适当超前性,以满足未来一段时期的需要。标准通过科学确定地名工作相关的具体要求、管理尺度、技术参数、行为守则、行政程序、试验结果等,不断提升标准化水平。

适应新形势研制新标准

国内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每个级别的标准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制定和发布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人员按照统一、协调、适用、一致、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结构,避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阻碍工作开展。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该制定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地名信息服务》和《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等系列译写标准属于“互换、配合、通用的技术语言要求”,所以上述标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实施。目前,一些地方结合地名普查正在研制的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标准鉴于不只在民政部门执行,可以定位为国家标准,应尽早展开相关工作。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于一个行业范围内需要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由行业标准化机构制定和发布。从目前需要看,这一类地名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重点。一是着眼于地名工作全局,制定地名术语标准,明确地名管理和科研相关的术语、概念,促进技术语言的统一、准确和简化。二是适应地名普查工作需要,制定地名图、录、典、志等地名产品的编撰标准,明确不同出版物的各自编撰内容、写作体例、呈现形式等等。三是适应地名常态化管理需要,制定地名命名更名论证程序标准、论证报告格式标准、地名命名更名可行性报告编制标准等,明确、细化地名管理关键环节及其相应必要材料的格式、内容和呈现形式。四是适应地名文化保护需要,制定地名文化价值评价标准。以地名的历史性、文化性、规范性和知名度四个要素为核心指标,参考地名承载的历史信息、普遍价值和传承价值等因素,尽快制定和丰富评价标准。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并发布的标准。地名研究和管理的对象具有很大的地区差异。应该承认和正确认识这种差异,鼓励各地在遵守基本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地方标准。以常见的建筑物通名“大厦”和道路通名“大道”为例,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风俗习惯不同,对“大厦”、“大道”的理解也就不同。各地地形地貌不同,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密度等要求也不同。像这种情况,不应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地名普查以及常规管理中,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形成操作性、适用性强的地方标准,提高普查成果质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重复性使用。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实现制定标准的目的,才能检验标准的适用性,才能促进标准的不断发展。要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做好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大力做好标准宣贯。宣贯是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首要工作。一些重要标准在制定之后,要根据标准的内容、范围和复杂程度,组织多方面力量统筹安排进行宣贯。可以提供宣贯教材,使有关各方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各项要求。做好技术咨询工作,解答各方提出的问题。除编写和提供教材外,还可以采取各类培训班,召开宣贯会等等形式开展标准宣贯工作。

准确跟踪标准实施。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做好反馈信息的搜集整理。在标准实施一段时间后,必须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内容及其规定的要求认真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对标准进行局部的修改,还是大部分内容的修订,甚至废止标准。比如,1999年实施的《地名标牌 城乡》经过较大幅度的修订后成为《地名标志》国家标准。通过上述工作,保持标准的有效性和先进性,避免标准成为一纸空文。

严格强制性标准应用。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增强强制性标准权威性和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标准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因为涉及环境保护、人身安全,涉及民族尊严等诸多因素而被定为强制标准。要进一步加大这一标准的贯彻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地名标志的标准化水平,扩展标准地名的发布载体。

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加大地名标准化建设推广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宣传地名标准的重要性,广泛传播地名标准化工作理念,提升全社会的地名标准意识,为地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创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拓展已有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地名标准化建设方面出现的新做法、新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导向作用,带动地名标准化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作者系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商伟凡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报》2016年7月12日区划地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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