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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命名规则出台,外国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0-23 阅读:625 次

来源:地名世界

2020年10月22号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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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青岛市道路命名规则出台、外国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贰:嘉兴市区不规范地名清理工作已进入收尾





壹:青岛市道路命名规则出台

外国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进一步提升青岛市道路名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位指向和文化功能。

外国人名、地名不得用以命名城市道路


《规则》明确,城市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道路通名一般为路,在使用快速路、大道、大街、街、支路、巷等特定通名时应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城市道路专名,《规则》要求应遵守以下规则:一是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三是采词应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良好价值观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四是禁止采用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调低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易产生误解和歧义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词语。五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六是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音译外语词语命名。七是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商标、商品、商业设施名称命名。八是道路专名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汉字书写完全一样的为重名。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混淆的为近音。九是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也有“讲究”


《规则》要求,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对于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情况,《规则》也予以明确:一是道路所在片区方位尽量对应专名行政区划所在区域方立;较高等级道路专名对应较高层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主路分出的道路专名对应主路专名所辖下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二是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对应同区城行政区划名称,或对应不同区域但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区划名称。使用青岛市域内行政区划、片区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行政区划、片区范围内。其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专名的,或者连接两个行政区城的城市道路使用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用字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关于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规则》也给出标准:一是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尽量使用同行政区划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使用不同行政区域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片区走向一致道路的专名对应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名山大川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二是使用青岛市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自然地理实体临近区城内。其中,紧邻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可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加“之”等助词后再加方位词进行命名,或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后缀方位词加“岸、畔”等辅助词进行命名,用以区分相同专名加方位词分段命名的同一道路。
《规则》还对使用使用嘉言组词方式命名道路专名以及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做出了要求。其中,使用嘉言组词方式命名道路专名的,应寓意美好与同片区内道路名称具有关联性。组词用字应具有历史文献、文化经典、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等明确出处。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应遵循统一、有序的原则。

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


《规则》明确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性。不违背路名更名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称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违背道路命名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原道路名称命名。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须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按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顺序确定保留的道路名称。
道路命名方案应包括道路名称,道路走向,道路起止点,道路的属性和位置、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以及道路示意图。其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来源:青岛日报;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 




贰:嘉兴市区不规范地名清理工作已进入收尾

近日,嘉兴市市区中心城市开展的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结束。截至目前嘉兴市区已清理整治推广名与审批名不一致地名129处,更改道路交通标志牌32块,同时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1处,杜绝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使用推广名宣传销售楼盘现象。

去年2月,嘉兴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等七部门,制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全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专项工作。
为了保障清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同时降低清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各部门根据方案分工合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围绕住宅小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地名标志牌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的行政执法,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居民身份户籍证件、居民不动产权证、互联网地图、城市交通指示牌等相应的地名信息进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营业执照、房产地产广告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针对开发建设单位在楼盘销售推广阶段,普遍使用推广名进行宣传销售的现象,嘉兴市在清理不规范地名的工作过程中重新调整了地名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流程,地名审批命名后,所有对外销售宣传采用标准地名,开发商签订标准地名使用承诺书,使用地名核准书替代纸质文件,建立从源头上遏制不规范地名增量产生的机制。
清理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后,针对所有涉及整改的居民点和建筑物,有关部门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准确通知到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专项整治期间,通过主动电话了解、动员社区基层实地调查等多样方式,逐一了解各楼盘的整改动态,对极少数不愿意配合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通过行政约谈方式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整改截止时间前仍不愿配合的,通过部门间联动,立即停止其项目审批办理与申请受理,对有涉及物业项目招投标的,限制其参与投标资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寄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企业信用列入黑名单,按顶格处以行政罚款,从而在全社会形成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 


源:嘉兴日报;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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