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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回顾、经验及启示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8-28 阅读:2417 次





地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民族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隶属于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存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道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成效及经验,并从中受到启示,这无疑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和有效地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传承、保护和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地名文化,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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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回顾 


1.中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重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为非遗)特别是非遗保护工作,注重培养国民的保护意识。他们认为:遗产来自历史积淀,不可再生,一旦破坏,就不能复得,其损失难以估量。破坏遗产,就是丢掉历史文化;不论是城市建设还是发展旅游,都必须服从遗产的保护,文化是城市和旅游经济的灵魂。因此,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重视保护本民族历史遗产,无论是古代考古遗址,还是近代优秀建筑,无论是细小的单体文物,还是成片的历史古迹,甚至整座城市,都得到了妥善有效的保护。除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强烈,西方发达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范,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例如立法;注入资金;遗产普查、登记、录音、录像、记录、档案化、数据化;建立遗产资料馆、图书馆、博物馆;建立文化中心;实施培训、传承人培养、族群教育计划等;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加强研究或建立遗产研究院;保护文化空间或者文化空间形式的自然生态;兴办专项文化节日,例如4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等等,其中包括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因而取得了不少成绩,尤其以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较为突出、各具特色、成效显著。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建国后17年(1949—1966)、第二个阶段:改革开放后(1978—2000)、第三个阶段:进入新世纪(2001—至今)。我国从2001年起,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并有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等入选,成为世界上拥有此项殊荣最多的国家之一。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其中省级综合试点为浙江省和云南省。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和保护,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第6届地名标准化会议的9号决议指出:“地名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意义,随意改变地名将造成继承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损失”。许多国家都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作为地名科研与地名工作的重要内容。


例如,加拿大从1989年开始就展开了对传统地名的整理,对怎样保护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进行了研究与决策;荷兰建立了历史地名数据库,以保护和研究地名文化遗产;奥地利联合中、东欧各国对12世纪以来形成的居民地地名进行大规模考察,用以研究保护措施;北欧不少国家都将地名文化遗产列为本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地名文化宣传、保护活动,定期登记、公布优秀传统地名、绘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地图等。其中,瑞典开展了具有影响力的“优秀地名保护活动”,对历史地名和古迹地名进行登记、公布、宣传和保护等;芬兰选择“地名:地方的记忆”作为其欧洲遗产日主题;白俄罗斯绘制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地图,提醒人们要重点保护图上的地名等。


不仅如此,一些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地名文化进行保护,如瑞典在修订《遗产保护法》时增加了保护地名的内容,瑞典国家遗产保护委员会还专门制作了《地名与遗产保护法:良好地名做法的解释与应用》,向地方和地区部门宣传等。无疑,建库、整理、考察、登记、公布、宣传、保护是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建设的基本步骤。为了响应联合国第5届地名标准化会议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决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国地名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唤起全社会对地名文化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延续地名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04年6月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地标委,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其委托民政部领导)发布了《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


随后,民政部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于2007年在全国启动了“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它包括地名文化遗产的分类调查与评估、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标准体系、地名文化遗产的评价与记录、地名文化遗产的研究与利用、地名文化遗产的传播艺术模式、地名文化遗产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地名文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等7个项目,是一个全新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首次提出了《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及《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名录》两个概念。


由此拉开了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保护名录建设的序幕,也为最终的科学系统的国家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与此同时,各地积极开展了地名保护名录建设活动,形成了一些地名保护名录成果,有代表性的,例如2008年1月,南京“老地名”首次列入首批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御道街、朝天宫、贡院街、杏花村、凤凰台、朱雀桥、乌衣巷等;《上海市政区类地名保护名录》(2009年4月30日公示版名录)、《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2014年1月29日苏州市政府公布)。


名录成果应用方面,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也被纳入2008年7月实施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之中;另外,一些城市明确将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纳入当地地名总体规划,例如成都市民政局在公示的《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15—2020)》(简称《总规》)中就有此规定。2015年以来,在一二线城市的带动下,三四线城市开始建立具有地域特色的地名保护名录。尤其以江苏、浙江为主要代表,如扬州、无锡、徐州、绍兴、湖州、温州等。应当指出:经过近10年努力,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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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验


高度重视政策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制定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如美国已建立了成熟的遗产保护名录制度,瑞典颁布了《地名与遗产保护法》等,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坚强的后盾,这是我国政府应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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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启示


1.认知高端——提高认识高度

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自1987年以来,非常重视地名文化保护,多次强调:地名作为国家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务必切实提高认识高度。提高认识高度有两个层面:首先是政府层面即各级政府,这是当前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层面;其次是公众层面,这是长远保护的最根本的一个层面。


2.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除了站在世界文化遗产的高度认识和推进工作,更要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比如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数据库,建立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名录制度, 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文化建设重点工程与法制建设范畴,不断提高制度建设实效。没有科学管用的名录保护制度,没有健全完善的名录制度建设,就不可能实现中国特色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长效化。


来源:中国地名作者:南剑飞2017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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