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第 4975625 位访问者
;
当前位置:首页> 地名论坛> 工作研究

使用标准地名应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9-19 阅读:791 次


薛光

俗话说:人有人名,地有地名,没有地名,寸步难行。这是人所共知、家喻户晓的基本常识。一个地方如果没有名称,那么人们将如何指认和称呼呢?我国的地名管理,现下绝大多数是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作的,其中一项主要工作就是负责路街巷、居民区等地名的命名更名事务(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除外),并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全社会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那么,什么样的地名称之为标准地名呢?1996618日民政部印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笔者从事地名工作40年(含退休11年,分时段在南京大学地名规划课题组和南京市地名协会发挥余热),感到这个定义包含着以下四层内涵:一是地名的文字书写要符合正字、正音的规定;二是地名不应有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含义;三是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法定的报批手续;四是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我国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就自上而下建立了各级地名机构,虽然至今归口不一致,但绝大多数的地名办都在民政部门。虽然主管部门不统一,但与使用标准地名并没有直接关系。1986123日,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指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指出“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第二十二条强调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所以,不管1986年的《条例》也好,还是1996年的《实施细则》也好,都对标准地名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何况很多省级、市级、县级政区也根据上位法制定了本级地名管理法律法规。那么,为何当下社会上还会出现不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况呢?以至于“洋大重怪”地名相继出笼,粉墨登场。本人思衬,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地名管理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

由于宣传不到位,造成已有的地名管理法规只停留在纸面上、手册里,很多建设开发单位根本就不知道当初立项、策划的楼盘名称需要申报、审批,才能转化成法定的居民区标准名称!主观的认为“自己生的孩子自己取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谁管得着呢”,如此不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而诞生的居民区名称,哪能不出问题呢!

如许多城市建筑了新的居民小区,经过精心谋划后楼盘名称脱颖而出,公开使用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上的地址有不少是未经审批的地名,甚至导致各类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百度地图、导航地图、影像地图等)上也有不规范地名,不仅一般人搞不清是不是标准地名,就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时,普查人员都犯难,究竟是查还是不查呢?!

二、有了地名管理法规却难以严格实施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名法律法规中增加了处罚条款,这是非常必要的。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哪个城市因某个新地名违法违规而遭到经济处罚的,甚至有的地方不仅没有认真实施,地名管理人员反而替对方护短解围:“人家能把十几亿乃至几十亿的居民小区建起来,还在乎那几千元、几万元的罚款吗?”真是应验了“有钱就是任性”这句网红语言。

虽说很多城市的地名管理法规制定有法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相当困难,举步维艰。因为基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他们毕竟不像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以南京为例)等执法部门,有一定数量的管理队伍和一套严格的执法程序,就连着装和大盖帽都分别是统一的,看上去就很有震慑力。因此,地名管理部门势单力薄,前去执法,根本无人理睬。

三、国家级地名管理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时至今日,《条例》已颁布33年,《实施细则》也出台23年了。这二三十年来,国家和地方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城乡建设如火如荼,大量的新地名喷涌而出、应运而生,而国家级地名管理的上位法却一直未能紧跟发展的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原地名管理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以至于很多地方的下位法因没有上位法作依据而无法进行修改、完善。

地名工作必须依法行政,地名管理事业才能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如果当年的地名管理上位法从国家层面上不能适时修改,仍停留在当初制定的条款上,那怎么能对新形势下地名命名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制约呢?因此,作为国家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民政部,就应及时将《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纳入立法计划,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基层地名专职管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检查、监督地名的使用,是实现地名标准化的重要手段。一座城市标准地名使用地好,才能保持地名的严肃性、准确性。只有经常对各类地名进行检查与监督,才能让社会各部门正确使用地名。目前的现状是,地名机构专职人员严重缺编,很多地方能有个兼职干部就不错了,哪有人手去对社会各部门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呢?因而造成不能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整治。

因此,充实地名干部编制,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实践证明,很多工作项目和任务,要有人去做、一个一个去落实,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由于地名工作在民政部门摆不上应有的位置,因此往往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在很多领导干部眼中,小小地名,不足挂齿,无伤大雅,应付一下就得了,何必兴师动众呢?殊不知,仅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

五、很多社会组织严重缺乏标准地名意识

人们常说,“地名虽小,作用很大。”一语道破了地名的重要性。但是各部门在使用地名时,经常采用非规范名称,并任意为之。特别是报纸、电视、广播、导航、地图、网站、广告、文件等传播媒介使用地名的错误率相当高。如南京的“龙蟠路”、“虎踞路”很多时候被写成、念成或标注成“城东干道”、“城西干道”等。概而言之,指望广大社会组织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几乎就是天方夜谭。

地名,可简略称之为“地方的名称”。人人要用要写,但在具体使用时,往往不会去查找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编撰的标准地名工具书,如《××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地名图》等,而是凭个人印象去书写或标注。一是这类地名工具书太少,不可能每个社会组织都有;二是嫌麻烦,毕竟翻书查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由此导致使用者,在一般情况下,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准。

六、使用标准地名的重要性

那么,标准地名会带来哪些益处?非规范地名会有哪些危害呢?下面我举几个实例。

(一)标准地名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有力武器

南海诸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它是三百多个岛屿、沙洲、暗礁、暗沙的总称,汉、唐时称“石塘”、“象石”、“礁石山”等。这些地名有着特定的形成原因和含义,成为我国领土的历史见证,得到举世公认。越南在1974年以前一直承认这个事实。但之后越南悍然派兵侵占南海诸岛部分岛屿,叫嚣南沙群岛是“越南的领土”,并篡改地图,把南沙群岛改成“长沙群岛”,把西沙群岛改成“黄沙群岛”,公然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当然不会坐视不动。

(二)标准地名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标准地名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无论对哪个部门来说都需要标准化地名。当前城乡建设速度飞快,尤其是居民区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新建的道路、桥梁、广场、游览地及重点建设项目纷纷涌现,这些大型工程都离不开命名工作,都需要地名标准化。如南京市命名的许多新地名,既体现出了南京文化古都的特色,又反映出现代意识的新特征,深受群众好评。

(三)标准地名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军事人员都知道,部队在行军、训练、指挥和制定战略战术时都离不开军事地图,若图上地名不标准、位置不准确,往往会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现势地名能否和图上保持一致至关重要。如西藏某部队有次接到命令,要求速歼蹿到我“查加乌”一带的特务,但打开地图后却找不到这个地方,后经查询才知道,“查加乌”在地图上标注的名称竟是“昆木加”。由于名实不符而贻误了宝贵的战机,当部队赶到“昆木加”时敌特分子已收集完情报逃之夭夭了。

(四)标准地名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地名不标准而形成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就会造成邮件误投、死信激增、电讯讹传、公文旅行、寻亲访友者疲于奔命甚至问遍无着。地名不标准还会导致公安人员不能及时破案,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火,医务人员不能及时抢救危重病人,港澳同胞不能及时返回故里,甚至外出搭错车船、旅游跑错地方的现象也屡屡发生,给人们的社会交往、信息交流和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和损失,广大群众对社会上非标准地名的乱象反映十分强烈。

(五)标准地名是增强民族团结重要纽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各民族在开发祖国大地的过程中,在地方的称呼上都留下了不同的印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多次发布命令,更改了一批含义不妥而伤害民族感情的地名。如新疆的“迪化市”更名为维吾尔语地名“乌鲁木齐市”;内蒙古的“归绥市”更名为蒙语地名“呼和浩特市”;广西的“镇边县”,更名为“那坡县”;云南的“平彝县”更名为“富源县”;四川的“靖化县”更名为“金川县”等。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社会各界使用标准地名应该是不言而喻、显而易见的事情,就像人们称呼人名一样,总不能乱喊瞎叫,谁知道你在呼唤谁呢?新近,民政部正在修编《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使用标准地名增加了三项条款,本人认为非常必要,不可或缺。分别是:标准地名推广使用、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和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使用规定。下面谈谈个人理解:

第一,“第三十条【标准地名推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此条款的制定,意味着凡是新审批而诞生的各类地名(含命名或更名的地名),有关部门都应及时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各行各业和社会公众知晓而便于公开使用标准地名,而不是将标准地名仅局限于在文件之中。地名管理工作的宗旨,其实质就是宣传、推行地名标准化,使之家喻户晓,众所周知,以便遵循。

第二,“第三十一条【标准地名使用范围】 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共场所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等;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

(三)地图、教材、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

(四)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

此条款的制定,十分明晰的规定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这就要求有关部门一定要有强烈的标准地名意识和使命感、责任心,在公开使用各类地名时,要根据地名审批文件或标准地名工具书作为使用的依据,而不是随心所欲、想当然使用不规范的名称,由此或将造成歧义、误解或产生不良后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第三十二条【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使用规定】 住宅区、建筑物(群)在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时使用的地名以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营销广告等标注的地名应当与依法确定的标准地名一致。”

当下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存在的问题较多,针对这一现状,此条款特别对这类地名作了硬性规定,要求申报审批的地名要与公开使用的地名保持绝对一致,而不是相对一致。即住宅区、建筑物(群)的标准地名必须具有“唯一性”、“独有性”,不得采取双重标准,不得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以迷惑广大市民。

综上而言,标准地名在当今社会生活和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地名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各种现代化手段及时发布、积极推广标准化地名极其信息,让广大社会公众知晓、使用;作为社会其他部门在在使用各类地名时,一定要时刻牢记它的“学名”、它的“正统名称”,千万不能凭空想象误读误写成其他名称。只有多方互相配合,保持密切的横向联系,标准地名才会逐步深入人心,形成共识,作为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中国地名学会城市地名专业委员会专家组组长)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