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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及标准化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0-22 阅读:868 次

——以江苏省为例

薛光

 

    民政部在下发的“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中指出,各地要“做好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规范化工作,推进全国地名标准化的进程”。本人根据对此文件的学习和思索后认为,从实质上讲这就是在部署一次全国性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重新核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现就江苏省应如何完成此项任务,谈点个人心得、体会。

    一、关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及管理的意义

    山、河、湖、海、地片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是江苏省各类地名群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八十年代初期全国进行地名普查时,江苏共普查出此类地名7100条左右,约占全省各类地名总条数的3%。虽然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在江苏地名总数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这部分地名的明显指位作用和社会使用价值却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加强对这部分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对于促进江苏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资源开发和人们的社会交往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以往的地名工作实践中,由于我们长期侧重于对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因而疏忽了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必要过问,加之近20年来这些名称中有的已经消失,有的性质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因而造成当前有少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称呼和使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重新核查并认真管理好这批地名,应是当代地名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此,江苏的各级地名机构在做好城镇地名管理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尤其要把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不仅要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主要是景点名称)命名的贴切、高雅,恰到好处,还要把相关的地名标志设置起来,以满足广大旅游爱好者寻幽探胜的需要,籍此扩大该风景名胜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为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打下良好基础。把这项工作全面做好了,不仅可提高江苏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全省地名标准化、标志化的进程,而且可以更好地为江苏乃至全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关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及管理的范围

    在江苏,此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的范围,依笔者之见应当是指那些较大的、重要的、知名度较高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或能够在1:5万地形图上标注出来的地名: 如群山、山、山脉、山峰(山头、山尖、山顶)、山嵴、山丘、山岗、山岭、山坡、山台、山石、山口、山嘴、山洞、窟穴、沟涧、峡谷、山道、丘陵、海(洋)、海湾、海峡、岛屿、礁石、沙洲、沙滩、岬角、滩涂、水道、河流(港)、河湾、湖泊、湖岛、荡、港汊、水塘(潭)、水库(自然)、泉(温泉)、井(自然)、瀑布、溪流、平原、草地、沼泽、滩地、湿地、地片……等等,而对相于某些较小的、不太重要的、名气不大的、指位意义不是很强的或1:5万地形图上因地名密集而无法标注的那部分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则可以不进行核查。需要指出的是,界定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的范围确实很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哪些自然地理实体地名该查,哪些则可以放弃不查,以此决定工作量的大小。但由于界定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的范围较为困难,它无法用量化指标确定下来(例如海拔多少米高的山该查或不该查?面积多大的湖泊该查或不该查?等等),因此人们只能根据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使用频率、名气大小及认识程度等去判断而已。诚然,灵活掌握的办法的是,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密集的地区可查大弃小,反之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稀疏的地区则应大小不漏,一一查全。总之,不同地区要不同对待,如若笼而统之的要求市、县将所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一个不少的核查上来,那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我想,这大概是应了那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老话吧。

    三、关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准化处理的几个问题

    1.“有地无名”的问题。在核查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时,对凡是较大的、重要的或具有方位意义的那些没有名称的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当进行命名处理,因为没有地名的自然地理实体是无法进行指称或指位的。这就要求命名时应注意专名的雅俗共赏和通名的规范化,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广泛征求意见,要防止由于闭门造车、纸上谈兵,使所命之地得不到当地群众的认可而前功尽弃。在风景名胜区内,特别要注意把自然实体的某些地形特点、地貌特征等形象化、拟人化的描述出来,使名称不仅对游人增加诱惑力,而且还给人以美的享受,如连云港市“花果山”上的“水帘洞”、“南天门”、“猴嘴”、“八戒石”等景名,就是因与《西游记》中的美丽神话故事联系起来了,因而显得那样引人入胜、闻名遐迩。

    2.“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问题。在实地核查中,对凡是同一个自然地理实体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名称和规范用字,如其它名称确有必要存在,可将其它名称可作为副名在图上进行括注处理。对跨地区的有争议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名称处理要通过充分协商解决,尽可能取得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应擅自定名、随意改名或把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强加给对方。

    3.“一名多地”的问题。所谓“一名多地”的问题,就是指的地名的重名问题,即对在一个市、县市范围内“一名多地”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更名。如两个同类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相邻很近,对名称使用时确易产生混淆的理应进行更名处理,反之则不必更名。这里要强调的是,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更名必须慎重,必须征得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和他们反复协商、取得共识,如果你更的名称当地的人们不愿接收,这样的更名就是毫无意义的,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

    4.生僻字、自造字的问题。由于生僻字、自造字难认、难写、难记、难称呼、难解释,还殃及到电脑的录入乃至今后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对原先使用生僻字或自造字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合适的同音字或同义字替代的方法进行更换。如泗洪县的“漴潼河”,可易名为“崇潼河”;无锡市的“山军嶂山”,可易名为“军嶂山”等等,这种做法也可理解为是在进行更名。

    5.通名更换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凡是某些明显不能确切反映自然地理实体性质的地名通名或地理属性已经变化了的地名通名,个人认为应该进行调整、更换处理,否则会引起误导,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属于一种更名。

    6.通名脱落的问题。对于原先某些只有专名没有通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应当进行合适的通名添加处理,使之更加符合、贴近实际。添加通名,从实质上看也在更名范围之列。如太湖中的湖岛“三山”,就应添加一字而成“三山岛”,等等。

    7.地名消亡的问题。对于已经消失的某些自然地理实体,在1:5万地形图上要进行地名的注销处理, 并统一登记造册。如某山头因长年开挖石材已被夷为平地,这样的实体已经消亡,故而导致名称也随之消亡,真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关于核查、处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工作步骤

    要搞好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核查工作,根据以往的实践和经验,我想至少做好以下六点工作:

    1.自用资料准备。最新资料的1:5万地形图两套(工作底图一套、成果图一套)、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表三套(草表一套、审定表一套、成果表一套)等。

    2.参考资料准备。尽可能收集载有本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不同时代、不同版本的地形图、水系图、水利图、交通图、旅游图、政区图和地图集及含有各种地理要素的书籍等,以利进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对照、核实,以便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3.实地调查、核对。要以1:5万地形图作为基础资料,采取实地踏看、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进行调查、摸底、核实或修改,对一时难以认定的地名,要反复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予确认。

    4.形成成果。地名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两种成果,即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核查表和标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图。名称核查表上要有标准名称、曾用名、汉语拼音、来历含义、备注等栏目,特别是来历含义栏内容的填写要真实可靠,言之有据。凡是错漏的地名,均应在1:5地形图上进行修改、补注,名称要标准,位置要准确,字迹要公正,已经消亡的地名要在图上划去,最后根据工作底图复制一套正式成果图--即标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图。

    5.审批公布。凡是需要命名、更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最后应集中起来呈请当地政府审核、批复,并及时向社会报道、公布,最好对原先出版的《××市()标准地名图》进行更新换代。

    6.成果归档。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将地名成果表、图按照地名档案“一名一档”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200014

 

    备注:本论文发表于《江苏地名》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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