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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城 镇 地 名 规 划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0-12 阅读:977 次

——以江苏省为例

薛 光

 

    城镇地名管理是地名工作的重点,而地名命名更名则是地名管理的核心。城镇各类地名的系统、整体命名更名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为了适应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序和长效管理,我省城镇的地名规划工作将势在必行。本文试就如何搞好城镇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作些理论上的探讨。

    一、城镇地名规划的含义

   城镇地名规划,就是按照城镇的发展历史和地名的现状、特点以及地名变化的规律,并结合城镇发展建设的空间布局,做出对该城或镇地名标准化的总体安排和超前控制。它是在城镇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并经当地政府审批,将成为城镇建设规划重要的配套工程,是城镇地名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本文中所指的“城”是指大中小城市即地级市、县级市和县的驻地这一层,包括新城区(含各类开发区);“镇”是指农村小城镇即镇、乡的驻地和中心村(指农村居民点新规划区)这一层,属农村地名城市化管理的一部分。

    二、城镇地名规划的意义

    城镇地名规划,是城镇地名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加强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中的地名管理,减少地名命名更名时的片面性、盲目性、局限性,克服地名重名同音、文化含量不高的弊病,提高地名标准化的内在质量,将在长时期内发生作用,意义重大而深远。

    1.编制城镇地名规划,可以增强地名管理的全局观念。做好城镇地名管理,要有一整套管理规划的原则和措施。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各地城镇的区域特点和建设规划,从城镇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就可对城镇各类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全方位设计,做到有地就有名。

    2.编制城镇地名规划,可以加强地名工作计划的周密性。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地名标准化目标,从长远观点看,地名规划就是向人们提供分期、分批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引导地名机构有步骤的落实各项地名管理任务,保证命名更名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编制城镇地名规划,可以提高城镇地名标准化的整体水平。针对城镇地名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的要求,对城镇地名进行系统地命名更名,采取各种方法逐步改善地名的结构状态,实现地名标准化、科学化,从而保持地名的长期稳定。

    4.编制城镇地名规划,可以掌握地名命名更名的主动权。对城镇地名进行统一规划,就可改变过去先有建设、后有名称的滞后现象,克服原先零星分散命名地名的被动性、以工程代号替代地名和各部门自行定名的随意性,从建筑设计、图纸绘制以及申报的文件、报表甚至向社会公开报道时,就同时启用地名规划中统一的标准名称。地名规划的超前管理,能有效遏止地名“自由画”的混乱现象,起到全面强化地名管理的作用。

    三、编制城镇地名规划的基本要求

    1.城镇地名规划要与城镇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城镇地名规划来源于城镇建设规划之中,就其作用看,如同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邮电通讯、管道煤气、环境保护等规划一样,都是城镇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必须服从它的制约。编制城镇地名规划,要以城镇建设规划作地名规划的蓝本,摸准城镇建设的规划格局,搞清城镇各类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确定地名规划的命名更名方向,使城镇地名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融为有机整体。离开建设规划,地名规划就会失去目标,成了无水之源。各级地名机构在索取城镇建设规划资料等方面,要取得同级规划部门的密切支持与配合。

    2.地级市辖区的地名规划要与地级市的地名规划协调统一。因为,地级市的地名规划是一个完整的大系统,而市辖区的地名规划则是其中的子系统。因此,区级地名规划必须服从市级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摆正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充分体现全市地名规划的意向。编制区级地名规划,还应注意本区与其它区的相互联系。关系协调不好,将会造成全市范围内地名新的混乱。

    3.对规划中的原有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划地名过程中,对规划前现存的地名专名不宜作大批改动。非改不可的专名应做到,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名称方面,保雅舍俗。随着城镇大规模的建设改造,对原有的一些不适用的地名通名和另些通名脱落的地名(如南京的“杨公井”,历史上为“井”,现已演化为“巷”名,标准指称应为“杨公井巷”),应一次性实现规范化和层次化(再如南京的“王府巷”,拓宽后更名为“王府大街”,由原较低层次的“巷”,上升到较高层次的“大街”)达到地名由专名+通名的标准结构形式。

    4.对规划中的新生地名要继承与创新并举。继承,即是对规划中新生的地名做到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承袭前人合理的命名布局和方法,正确选择适当的词汇来命名地名,体现延续性。创新,则是在前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冲破老框框,开拓新思路,使新生地名更有品味,更加贴近现代生活,富有时代气息。

    四、城镇地名规划的范围

    原则上应包括新老城区、城郊中的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具体是:

    1.路、街、巷、里、弄名称;

    2.居民住宅区名称;

    3.区片名称(广场等);

    4.桥梁等名称;

    5.大型建筑群和高层建筑名称;

    6.游览地名称;

    7.河流、山地、湖泊等名称;

    8.其它需要规划的地名。

    五、城镇地名规划中地名专名的命名、更名原则

   城镇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是一项严肃、审慎地工作,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方地名法规外,对地名专名的命名、更名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地域性原则。即地名的命名更名要因地制宜、因地而异,尽量使城镇各类新生地名的专名凸现本地特征,具有地方特色。名举之地可扬一方之秀,体现出当地生产生活、政治状况、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历史背景、人物事件、风物民情、传说掌故、宗教习俗、自然和人文地理景观等方面的特点和个性,与原有地名的命名传统和风格相一致,以形成鲜明的地名群体效应。由于这类地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排它性,可避免雷同化,但同时也应兼顾其适用性。另外还要注意,尽量不用或少用外地名山大川和行政区划名称作本地地名的专名。

    2.时代性原则。为反映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不同时期都会产生带有时代印记的不同地名。如历史上就有形成的太平路、仁和路、如意里等;新中国初期有解放路、建国路、光明路等;六十年代有跃进路、红旗路、向阳路等;文革期间有大庆路、东方红路、反帝路、东风路等;改革开放后又问世振兴路、腾飞路、开发大道等。当前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都在向纵深发展,又面临廿一世纪的到来,以企业和新观念的命名的地名定会应运而生。这就要求在择词时稳妥慎重,既考虑有强烈的时代气息,也要符合精神文明要求,表现健康向上的积极意义,杜绝地名中的不良文化现象,同时还应顾及其时效性。禁用政治口号式地名和洋化地名、语义不明的怪诞地名。

    3.系列化原则。即在编制地名规划时,要将所有的规划地名的专名,分门别类设计成数个甚至十数个地名集团,形成多元化的各具特色的地名群体。可根据分区分片的不同功能分别命名,或历史文化系列、或本地山水系列、或名胜古迹系列、或风物特产系列、或科技教育系列、或植物花卉系列、或诗词成语系列、或企业厂矿系列、或吉祥美愿系列、或时代特征系列、或方位序数系列、或色彩四季系列、或神话传说系列、或某字开头系列……等等,不一而足。地名专名的造词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构思系列化专名要多动脑筋,善于浮现联翩和触类旁通,异彩纷呈、雅俗共赏的系列化地名,必定给人以美的享受。每个系列中的地名可多可少,但须在两个以上,否则不成系列。

    4.序列化原则。即指每个系列中的地名在规划图上要排列有序、布局合理,符合一定规律。如用本地山体名称命名街道名称,可根据山体的具体位置,或从南到北、或从东到西排列,不要给人产生杂乱无章、排列颠倒的印象。

    5.群众性原则。新生地名专名的采词,要群众喜闻乐见,好找好记,符合大众心理。为防止闭门造车和主观臆断,除从有关史料典籍、地名书图等中选择和联想外,还可采用召开有关人士座谈会、研讨会和向社会公开征名的方法,征集各类地名。对各方汇集来的地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逐条分析,反复酝酿,择优录用。

    六、城镇地名规划中地名通名的命名、更名原则

    1.层次化原则。通名层次化,主要是指新建或改造的街道通名,应与其显示的地理实体的规模相适应,从地名通名的用字就能区分出街道的等级层次,脉络分明,易于提高分辨力。全省众多城镇的街道具体采用何种层次的通名用词较为适宜,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使用习惯而定。

    城镇街道通名的等级层次区分从长远考虑,可根据其宽度和长度定为四级:第一级为大道、大街(指新区范围);第二级为路(高架路)、街;第三级为巷;第四级为支巷(如鼓楼三条巷十四巷)和里、弄。

    在通常情况下,地级市的街道可定为四个层次;小城镇的街道可定为两到三个层次。

    2.规范化原则。即指新建的桥梁、广场、居民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群的地名通名要符合语言规范要求,名实相副,不得产生歧义。

1)桥梁的通名。桥梁通名的区分,可根据其规模和形式定名为:桥、大桥、立交桥、高架桥、天桥、人行天桥、环行天桥、地下立交、地下通道等。 

2)广场的通名。广场为城、镇内外面积宽广、地势平坦的场地,属区域性的片状地名,一般是指数条道路的交会处(中间有大圆盘)或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可根据其类型和功能定名为:广场(如新街口广场、鼓楼广场等)、某某广场(如市民广场、花园广场、休闲广场、娱乐广场、美术广场等)。

    3)居民住宅区的通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用村、新村、新寓、公寓、里、园、花园、院、居、坊、山庄、别墅、小区、居民区、生活区等通名命名,但其中有些居民住宅区的通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给人以言过其实、盛名难副的感觉。如:

    ①园、花园。必须用以命名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化、彩化、香化面积(应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居民住宅区。

    ②苑、花苑。必须用以命名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或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

    ③公寓、新寓。必须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的居民住宅区。

    ④别墅。必须用以命名位于城郊地区为园林式的低层高级居民住宅区。

    ⑤山庄。必须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居民住宅区。

    4)高层建筑的通名。高层建筑通常是指八层以上的高楼大厦。

由于高层建筑具有明显的指位作用,属于点状地名,故应将此纳入地名管理的范畴。

①大楼、大厦。可用以命名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名称。

    ②商厦。可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的高层建筑。若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其特点和性能,直接以饭店、酒店、宾馆等命名。

    5)大型建筑群的通名。

    ①广场。此为点状地名意义的广场,特指具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群。必须用以命名户外占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在一般情况下,大型建筑群不得任意使用“广场”命名。取名“广场”的,名称前面须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等。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花园广场”等。

    ②城。特指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服务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 必须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城”的命名要慎重稳妥,从严掌握。

    ③中心。是指某一功能在本城或镇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只能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中心”的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等之类词语。

    对不具备使用某某通名而需要用作该通名的,应报省地名机构审批。

    3.系统性原则。即指城镇街道通名的命名布局要有整体观念,特别是设区的地级市更要通盘考虑,不能孤立的有一条街道就起一个通名,对较长的重要骨干道路命名通名时,可按具体位置运用通名派生,使街道的通名保持较强的连贯性,达到和谐统一。如北京路,可派生出北京东路、北京西路;虎踞路可派生出虎踞北路、虎踞中路、虎踞南路等。地名的专名亦然,如长安街,可派生出东长安街、西长安街等。

    由于路、街的通名为同一层次,整体布局新城区的地名时,也可以方位确定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南北走向道路的通名为街,等等。这种道路通名系统性的好处是,便于人们记忆和寻找。我国的有些城市已开始实行,江苏的城镇能否也这样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勉强行事。

    七、编制城镇地名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城镇地名规划是四项地名规划材料的总称,不是单指哪一个方面的要件。这些材料都是报送地方政府审批城镇地名规划和日后整理归档的主要依据。

    1.制定地名规划设计书。这是编制该城或镇地名规划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设计书要详细阐明、介绍本城或本镇的总体概况及其特征,城镇建设改造的基本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的宗旨和未来发展方向,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本地命名更名的基本原则,现有地名的概况包括数量、类别、形成、演变、特点、分布规律、存在问题,待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的种类、数量,拟定命名更名的各类专名系列和通名系列的名称及理由、说明,等等。从确定目标、任务到方法、步骤都要详细规划。

    制定地名规划设计书之前,首先要收集齐备城镇建设规划的各种资料,包括文本、图纸等;其次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现有地名的家底,才可在统计、分类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和规划。各类地名规范化、层次化、序列化的命名更名方案设计,应与城镇建设规划中的建筑物分布、景观及功能相吻合。有了一个内容详尽的地名规划设计书,对开展下面工作很有益处。

    2.制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有多少种类的规划地名,就要设计多少种表格,各类方案表格中的栏目设计要考虑周全。凡属命名更名范围的地名均需填写方案表。方案的草表经领导审阅、专家论证和上级部门审查认定后,再形成正式的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表,连同其它规划材料一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批。

    3.标注地名规划图。为使地名规划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需将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草表中的所有地名(有些地名可能有几套方案)均一一标注上图(草图),字体要工整、清晰、醒目,易于识别和判读。有些新规划的地名,不要把图上原有地名压盖住,否则难以与原地名对照。报政府审批的地名规划图,要依照草图重新复制。地名规划图的标注工作最好请专业人士来做。

    4.写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论证报告。城镇地名规划(这里指设计书、命名更名方案草表、草图)编制完成后,要集思广益,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士进行论证评估,认真修改,达到精益求精,以使地名规划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防止长官意志和少数人说了算。对最后定案待向上级部门审查和地方政府报批的城镇地名规划,要写出地名命名更名论证报告。包括命名更名的地名数量、具体名称、组成人员、评审情况、鉴定意见、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情况等。

    八、城镇地名规划的审查、批准程序及修编

    1.按照地名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地级市驻地的地名规划(包括地名规划设计书、命名更名方案表、地名规划图、命名更名方案论证报告)要报经省地名委员会审查;县级市和县驻地的地名规划要报经地级市地名委员会审查;镇乡驻地、中心村的地名规划要报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查。经过审查后的地名规划方可报送当地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地名规划应向社会报道,并分别报省、市地名机构备案。

    2.城镇地名规划一经政府批准,便具有法定性,各部门、各媒体都要按照规划中的地名进行称呼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地名规划中的标准名称。

    3.城镇地名规划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设置好、管理好相应的地名标志,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的修订而对城镇地名规划进行必要的修编,始终保持地名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一致性。

 

                                              1998212

 

    备注:本论文发表于《城市研究》1998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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