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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化地名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9-21 阅读:820 次

■ 文: 莫俊洪

 

  苏州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古城,是吴文化的发源地、核心区。作为历史见证的苏州地名,从山川、河流、街巷、里弄,到桥梁、寺庙、衙府、书院,种种古老的地名,无不饱蘸着浓烈的吴文化气息,散发着独具魅力的吴人气质。

  一、苏州地名是吴文化的重要载体

  (一)苏州地名记录了吴地政权机构的历史演变。《史记?吴泰伯世家》:“太伯之奔荆蛮,自号句吴。”约三千多年前,周太王的长子泰伯、次子仲雍为禅让王位而奔吴,在长江下游建立文明古国,自号“勾吴”,成为吴国之始。此后,“吴”字作为浓缩了的文化符号,产生了“吴都”“吴中”“吴门”“东吴”等许多苏州别名,苏州也就成为了吴文化最重要的核心地区。至隋开皇九年(589年),隋平陈,为以示皇权,以城西南有姑苏山,改吴郡为苏州,苏州之名由此始。而在苏州古城内,古吴路、吴县直街、县前街、长洲路、元和路、道前街、府前街、卫前街、司前街等地名,深深刻下了历朝历代官署痕迹。

  (二)苏州地名标记了吴地江南水乡的地理特征。苏州以江南水乡而闻名,苏州的地名自然就与水紧密相关,体现了典型的江南水乡地理特征。譬如,吴江市因吴淞江得名。太仓市的浏河镇、常熟市的尚湖镇、相城区的阳澄湖镇、昆山市的淀山湖镇、吴中区的越溪街道、木渎镇等皆以水名;水乡桥多,因此,吴中区的长桥街道,相城区的黄桥街道、北桥街道、太平街道,古城区内的爱河桥路、枫桥路、悬桥巷、带城桥路等就有153条街巷,也均得名于桥。苏州历史上一直是水陆交通要津,所以有些以码头得名的地名保留至今,如阊门地区的盛泽码头、丹阳码头、南码头、北码头、万人(犯人)码头等。

  (三)苏州地名凸显了吴地鱼米之乡的主体经济。“苏湖熟,天下足”,苏州自古就是“天下粮仓”。从苏州的“苏”字,繁体字写作“蘇”,就可以反映出吴地文化农耕牧渔的生产状况。常熟市,就是因年年丰收而得名。太仓市素有“锦绣江南金太仓”的美誉,早在2400多年前,吴王和春申君就在此设立粮仓。古城内的仓米巷、仓街、东美巷、西美巷,原为苏州府仓、县仓和主要米市所在地。晋大司马东曹掾、吴人张翰(字季鹰),因见秋风起而引发“莼鲈之思”,流传千古,余绪不绝。从此,“鲈乡”便成了吴江的美称。此外,苏州地名中还有很多以坝、闸、圩、埭、圩、墩等水利工程为名的地名。

  (四)苏州地名表达了吴人崇文尚武的价值取向。古时吴人尚武,民风强悍。春秋时著名的三大刺客有两人出自吴地,这就是刺杀吴王僚的专诸和刺杀公子庆忌的要离,专诸巷由此而来。吴中区香山街道的教场山、蒋墩、孙武路、孙武子亭,都是为纪念孙武这位古代著名军事家、吴国将领。还有庆元坊、周武状元巷,皆为表彰、纪念南宋抗金将领、武状元周虎而名。而从苏州城内的书院巷、旧学前、新学前、三元坊、学士街、大儒巷、尚书里、文丞相弄、朱进士弄等等,可以看出吴地民风从“尚武”到“崇文”转变的轨迹。这些灿若群星的历史名人地名,成为了极富地域特色的吴文化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五)苏州地名沉淀了吴人和谐智慧的人格哲学。苏州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经济条件造就了吴人自信的心态、开放的胸怀,也养成了吴人和谐智慧的人格哲学,滤过历史,在地名里沉淀下来。位于阊胥路与盘胥路交接处的泰让桥,见证着吴人对于吴地祖先——泰伯这种和谐谦让人格的接纳和钦服。“拙政园”“退思园”“网师园”等园林的冠名,就体现了吴人沉着、智慧的生命哲学。而作为苏州古城的缔造者,伍子胥在苏州留下了诸多印迹,深得吴中先民的赞赏而代代流传,成为苏州人由古而今的精神源泉。古城胥门、胥江、胥口、胥湖、胥山,以及伍员路、伍子胥弄、伍相路、子胥路都因他而得名。现在胥门外建有伍子胥纪念园,立有伍子胥石像和多块诗碑,作为纪念。

  二、吴文化地名保护制度建设

  苏州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漫步在乡村城镇,行走在大街小巷,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这里历史的悠久、文化的深厚。从春秋到明清,从战争到传说,从雄奇到浪漫,时空交织,每一个地名都保有它原有的特质,反射出一段历史的光华。苏州的地名,是苏州历史的象征、文化的标志,从此走进去,就能找到吴地的历史、吴地的文化。可以这么说:走在苏州的街巷里,就是走在苏州的地名里;走在苏州的地名里,就是走在苏州的文化里。而保护、传承与发扬好这些吴文化地名,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一)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法定化。2009121日开始施行的《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苏州市实行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地名主管部门对吴文化地名保护的责任和法定义务。第三十八条“吴文化地名,是指具有吴地区域特征和历史、人文价值的地名”,对吴文化地名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这个定义,进一步拓宽了地名保护范围,而不仅仅局限于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历史老地名,并提出了吴文化地名评定工作的制度化要求。同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主要作用,即应当加强对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吴文化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二)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制度化。2013年,制定《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制度》,明确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吴文化地名保护列入市、县级市地名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的要求,并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结合民政事业五年规划的实施,同步开展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工作,采取分批实施的办法定期公布、及时增补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的建立对于开展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保护、挖掘、研究、利用好吴文化地名,传承文脉、存史育人,弘扬吴地文化、建设先进文化,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彰显苏州城市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根据《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制度》要求,研究确定保护范围、评定标准和评定方式,编制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实现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规范化。

  首先,确定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1.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泉等名称;

  2.行政区域地名,即市、县级市(区)、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社区、村等区域名称;

  3.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及地片、区片等名称;

  4.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5.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水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6.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7.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首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以收录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道路、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四类地名为主。今后根据保护需要逐步扩大和增补。

  其次,制定评定标准。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确定的定义,吴文化地名是指具有吴地区域特征和历史、人文价值的地名。由此展开,吴文化地名应符合如下标准:

  1.具有吴地区域地理特征、语言特征、物产特征、行政区划特征的地名。其中:

  1)具有或体现吴地地理特征的地名:

  苏州山温水软,自古号称水乡泽国。水多、河流多,故防水、治水的河堤也多。苏州地名中的“塘”及由此构成的“下塘”、“上塘”、“斜塘”、“横塘”等地名,东山、金庭、三山等湖岛地名,均为体现吴地地理特征的地名。

  2)具有或体现吴地语言特征的地名:

  吴方言中的苏州方言进入地名系统的情况,其地域特征的独特性,显而易见。如:平江区的“开甲巷”;吴中区的“钱甲里”、“倪甲里”等。此处“甲”,实为吴语中“家”的普通话音译(“开甲巷”即为“开家巷”;“钱甲里”为“钱家里”等)。与此类同的还有“前十甲”(前十家)、“后十甲”(后十家)、“席家后底”(席家后面)等。

  3)具有或体现吴地物产特征的地名:

  水乡泽国的苏州,盛产水稻及水生作物以及鱼虾等水产。后世所说的“水八仙”、“太湖三白”之类以及碧螺春茶等,皆为苏州地域特有的物产。以这些物产等入地名的情况,如:“菱塘浜”、“菱湖嘴”、“野菱浜”“螺丝墩”、“螺丝浜”“田螺桥”、“碧螺村”、“碧螺春街”“茭白荡”“稻杆桥”等,均为具有或体现吴地物产特征的地名。

  4)具有或体现吴地行政区划特征的地名:

  凡苏州市(含苏州下辖县、区)在历史上的正式地名经演变为苏州现有地名者,均为体现吴地历史价值的地名,如吴县、平江、元和、长洲等。历朝历代官署痕迹古吴路、吴县直街、县前街、长洲路、元和路、道前街、府前街、卫前街、司前街等地名。

  2.史志典章中有记载、表述的地名。其中:

  1)正史(如二十五史)里记载且沿用(包括遗失)的地名。如《史记·伍子胥列传》记载的伍子胥死后归宿地的“胥山”(今作清明山)、《史记·项羽本纪》记写的“吴中”等。

  2)重要地方古籍(如东汉时的《吴越春秋》、《越绝书》等)记载的地名,或由此演变而来的地名。如因《吴越春秋》记载伍子胥“相土尝水、象天法地”造筑大城而取名的今“相城区”名等。

  3)苏州历代方志(包括县志、镇志等)记载且沿用(包括遗失)的地名(其中包括苏州宋代前的六十古坊)。

  3.能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变迁的地名。其中:

  1)体现旧时苏州行业、集市有关的地名。

  2)与苏州丝织、手工业等有关的地名,如蚕丝弄、邵磨针巷、织里弄、箆箕街、皮匠巷、穿珠巷(后作专诸巷)等。

  3)与农副产品、养殖及其贸易有关的地名,如枣市街、养育(羊肉)巷、养蚕里;黄鹂坊桥(古黄牛坊桥)、长鱼池;猪行河头、猪行河头后街等。

  4)与百姓日常生活用品及贸易有关的地名,如皮市街、草鞋湾、宋仙洲(筅帚)巷等。

  5)与重要历史事件(含近现代重要历史事件)、历史轶事有关的地名,如春秋时导致吴亡的吴越笠泽之战,吴败而亡,今吴江有“笠泽路”等。

  4.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和人文内涵的地名。其中:

  1)以与吴地历史文化密切有关的历史人物的姓名(包括姓氏、小名、官职)等构成的地名。如以人物姓名入地名者,如“泰让桥”(纪念泰伯禅让)、“伍子胥弄”、“孙武路”、“干将路”、“莫邪路”等;如以人物官职、荣誉等命名的地名,如文丞相弄、麋都兵巷、吴殿直巷、乔司空巷、尚书里、朱进士巷、学士街等;以历史人物姓氏构成的地名如丁家巷(“丁”指宋宰相丁谓,为宋代第一个官至宰相的苏州人。丁家巷为丁谓旧居所在地)、包衙前、王衙弄、王衙河、文衙弄、韩衙庄、吴衙场等。

  2)体现与吴地有特色的文化品类等有关的地名。其中,以相关园林、建筑(含寺观包括已湮灭者)入地名的,如留园路、北塔东弄、沧浪亭街、定慧寺巷、永定寺弄等;与相关园林、建筑(含寺观包括已湮灭者)有关,并以“前”为后缀以表方位的地名,如定慧寺前、宝林寺前、承天寺前、观前街、泰伯庙前、卫道观前等。

  3)体现中华传统文化中德、仁、义、孝及忠厚、积善等理念的地名。如有弘扬的地名,如富仁坊、仁孝里(今作迎晓里)、敦仁里、仁寿里、承德里、怀厚里、孝义坊、永德里、德安里、积善里等。

  4)体现苏州文化“崇文”特点,以“儒”为后辍的地名,如潘儒巷、大儒巷等。

  5.民间广为流传、脍炙人口的地名。

  1)与古代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有关的地名,如来自神话的张果老弄、铁瓶弄、乘鱼桥北巷等;来自传说的天赐庄、五龙堂、剪金桥巷、锦帆路、张思良巷、八宝街、丽姬巷、石人弄、卧龙街(今人民路)、落瓜桥下塘、张香桥下塘、胡厢使巷等;来自民间故事的渡僧桥、钱万里桥、鸭蛋桥浜等。

  2)表达祈愿、吉祥的地名。如吉庆街、如意巷、长春弄、吉祥弄、长庆里、庆纯里、庆云弄、迎春里、新春巷、春随里等、吉庆弄、余庆里、荟春北街、荟春南街等,和祈愿长寿的德寿坊、寿星桥等。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年代较久远的地名,都属于吴文化地名保护申报范围。

  再次,规范评定方式。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工作,按照《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由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提出,同级地名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定办理。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是保护名录的编制主体,名录的具体评定程序和方式如下:

  1.推荐。编制主体按照编制计划,可以委托专业社会机构,严格遵循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通过收集、整理、考证历史资料,采集、征集、推选出需要保护的吴文化地名,并按照一定比例,填写《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入选推荐表》。

  2.初选。编制主体将填好的《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入选推荐表》下发各区或各街道(镇),由区或街道(镇)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当地相关部门、文史专家学者等对照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进行初选,形成吴文化地名保护推荐名录。

  3.复核。编制主体将初选后的吴文化地名保护推荐名录提交本级地名委员会,由各级地名委员会组织地名专家进行复核。

  4.公示。编制主体将复核后的吴文化地名保护推荐名录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上宣传报道,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5.审核。编制主体将公示后确认的吴文化地名保护推荐名录提交本级地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审核。

  6.公布。编制主体将本级地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吴文化地名保护推荐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吴文化地名保护成果利用

  编制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意在突出苏州地名的吴地文化特征,传承和发展吴地地名文化。因此,成果利用是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一)形式多样的宣传

  1.编印图、录。根据公布的名录,应当及时组织编撰出版《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释文卷,编制《吴文化地名分布示意图》等。按照工作职责,《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释文卷分为市区卷、县级市卷,由市、县级市分卷出版,向社会公开发行。

  2.挂牌立碑。组织设置“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标志,采取挂牌立碑等方式加以保护和宣传。在《苏州市区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选取适宜标志设置的地名,通过实地踏勘确定标志设置的位置、形式和数量。首批标志拟设置166块,其中,自然地理实体地名3块,名村古村地名12条,道路、桥梁地名约141块,纪念地旅游地地名约10块。设置样式分为立碑式(180cm×120)、双立杆式(120cm×80cm)、附着式(60cm×40cm)三种,其中以附着式为主要形式。

  (二)职责法定的保护

  1.纳入重大地名范畴。《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苏州市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名,均属于重大地名。重大地名的命名、更名,在命名、更名前,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2.明确保护利用原则。《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吴文化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在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未被采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等。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拆除或者迁移《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3.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以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为基础,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对各类地名及其文化的系统挖掘整理,有计划地开展遗产名录资格申报和考证认定工作。

  (三)方法不同的利用

  研究、挖掘、保护吴文化地名的最终目的,是要利用好这些优秀文化资源。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予以充分利用:

  1.合理取舍。对由于城镇建设必须调整、取舍的老地名,严格掌握“在规模上保大舍小,在知名度上保高舍低,在年代上保长舍短,在品味上保雅舍俗”取舍原则,如市区的三多巷与书院巷合并时,我们按照上述原则保留了“书院巷”。

  2.纠误复名。逐步恢复一些被历史淹没或误写的重要老地名。如恢复五卅路南段原“平桥直街”地名、恢复被误写为潘环巷的“泮环巷”等。

  3.借名移用。按照“不在使用的,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在新建地理实体命名时优先采用”的原则,将拆除的老地名就近移植使用,如古城街坊改造时,将已拆除的道路名称“南潭子里”、“财神里”就近移用命名新建的住宅小区,使行将消亡的老地名获得新生。

  4.编制详规。依据《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所蕴含的吴地文化特色,组织相关区、镇开展区域地名详规编制工作,挖掘利用吴文化地名资源,充分展现当地区域历史文化特色和开发区域功能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传承和保护历史地名文化的示范作用。

(作者:莫俊洪  苏州市民政局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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