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名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3-09 阅读:5473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地名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在中国地名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地名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由学会领导,按照《中国地名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及中国地名学会的其它有关制度,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国家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更好地服务于全国地名工作的健康发展,团结、服务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促进我国地名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筹建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
(二)业务范围划分有助于我国地名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合理组织业务活动,促进地名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四)有5个以上的与该业务领域有关的学会团体会员发起,或者由学会秘书处提议,可以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提交给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分支机构后,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起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三)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四)筹备分支机构成立会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由学会正式发文公告。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由学会授权,在本专业范围内,面向全国提供地名业务服务。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我国地名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主动参与有关单位开展的各项地名学术活动;
(二)积极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我国地名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调查研究我国地名事业发展现状、动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四)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和推广活动;
(五)开展国内外地名学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地名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以地名为主题的展览、展示、比赛等各类活动;
(八)搭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的沟通平台,团结和服务会员,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合作,共同发展;
(九)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分支机构一般设委员会主任(会长)1名,对学会会长负责,全面负责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根据委员会主任(会长)的提议并经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协商一致后,可设立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会长)、副主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等协助委员会主任(会长)工作。担任上述职务的人选经分支机构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并经中国地名学会秘书处书面认可后确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由分支机构聘任,报学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地名学会xx委员会管理办法》,报学会审批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备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学会备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结果报学会备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含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分支机构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学会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会议召开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之名,或者以“中国地名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种活动,必须事前经中国地名学会审批同意,并按批准同意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活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分支机构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的专题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和学会秘书处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信息通报制度。分支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将自身业务开展及行业动态情况等,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年检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遵纪守法、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核实。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并按照《中国地名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报学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重大财务活动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专业内核准的各项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设银行账户,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由学会在其单位帐户下设立分支机构记帐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收取的赞助费和其他各种服务费,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得的合法资产,必须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和挪作它用。未经学会书面授权不得进行实体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负责人更换之前,学会秘书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更或终止:
(一)为了合理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整合的;
(二)违反《中国地名学会章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必须在学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中国地名学会所有,用于符合本学会章程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名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