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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2-22 阅读:630 次

来源: 国家地名普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4日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地名快速消失,不规范地名不断涌现,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地各部门实际,积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切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制度,提升地名文化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l7733-2008)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充分调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工作原则。

结合普查,依法实施。把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与地名普查工作一并部署推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地名文化、解决不规范地名问题。

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文化自觉,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地名文化。

严格标准,稳妥推进。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地名和不规范地名的界定标准,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

为民便民,节约资源。按照为民服务、厉行节约的理念,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做到既方便群众又节约公共资源。

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各地文化差异,重点整改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加强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尊重当地群众意见,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当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地名普查中要注重地名文化信息调查,全面、系统地普查各类地名及其属性信息,既要调查现有地名,也要调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查清地名的拼写、读音、位置等基本信息,详细收集地名的渊源、沿革、含义等文化信息。深入挖掘、系统整理、综合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资料,建立地名文化资源库和网络查询系统,编纂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图、录、典、志等普查成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优势,结合地名普查实践深化地名文化理论研究,推出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深入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遗产评价、鉴定、确认标准,制定保护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坚持科学认定、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级分批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少数民族语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除因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更名的外,要禁止更名;已不使用的地名,要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等措施加强保护和利用。

——坚持优秀地名文化传承。处理好地名文化保护与地名命名更名的关系,在编制地名规划和开展地名命名更名时,充分挖掘人文历史资源,优先使用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的地名,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新地名中,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加强地名文化宣传。积极支持引导地名文化产品和产业发展,通过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不断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地名文化展览、征文、知识竞赛、视频征集等文化活动。加强地名文化国际交流,制作一批高质量中国地名文化外文读本和音像制品,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地名文化海外传播,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认同感。

(二)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包括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其具体内涵和标准如下:

——不规范地名中的“大”,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的规定,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洋”,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怪”,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重”,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等规定,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对上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重点清理整治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证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

三、实施步骤

此次保护和整治工作从2016年2月开始,到2017年6月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自实际,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要加强宣传动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二)普查摸底。各地地名普查办公室要结合本次地名普查,掌握本地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底数详情,分类梳理地名文化遗产和不规范地名情况,提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不规范地名初步名单,为开展保护和治理提供全面详实的资料。

(三)清理整改。县级以上地方地名普查办公室要组织邀请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成立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负责有关评审工作。由专家组对普查摸底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拟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建议名单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处理意见,由本级地名普查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法律评估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对经论证评估属于地名文化遗产的,由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确认后纳入本级保护名录,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遗产向上级部门推荐上报。对确实需要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地名文化遗产确认或地名命名更名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制度。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此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地名法规标准,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

(五)总结验收。以上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及时总结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将工作情况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7年6月底前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各自分工,配合地方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明确目标,细化要求,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大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和地名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注重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活动和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文化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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