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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用创新思维推进地名工作新发展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2-22 阅读:749 次


——做好当前重庆地名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致远

(重庆市民政局 主任科员)

 

地名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较强的行政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服务公众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能。2000年,《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直辖后的重庆地名公共服务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特别是2005年按照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启动实施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以来,重庆地名工作成效明显,多次受到民政部的肯定。但是,随着重庆五大功能区域战略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过程中,道、路、街、大型建筑物、居民地、桥梁、公园等人文地理实体快速新增,新的地名随之大量产生,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地名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地地名公共服务,成为当下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开展地名工作的客观基础条件仍然较差,需在提高对地名工作的认识上下功夫,为改进推动地名工作提供工作上的内驱力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认识可以影响行动。对于我们地名工作来说,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认识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在开展日常地名管理工作中,发现我们在认识上还有一些工作空间可做。一是地名研究宣传工作的氛围不够深厚。主要表现为本地地名工作理论研究工作者偏少,缺乏有影响力的地名工作课题研究,对多年来重庆地名管理工作经验从理论上总结不够,地名文化传承与保护工作做得还不够自觉。二是地名工作的客观基础条件仍然较差。主要表现为“人、财”这两个制约工作发展的老问题。在人的问题上,主要是地名专职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不足,绝大多数区()没有专门的业务科室,没有专人负责,而是由一人身兼数职,且部分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不够,不能满足地名工作文化含量高、信息技术专业性强的要求,这个问题在区()这一层级表现的尤为突出。在经费问题上,各地财政在地名工作上投入的经费普遍不足,有的地主因为没有专门的编制或人员,工作保障经费申请使用也比较困难,此外,囿于目前政策环境限制,通过市场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地名公共服务资金的手段有限。为此,须得高度重视引导社会提高对地名工作的认识。一是要强宣传。建议主要从地名文化角度入手吸引社会的高度关注。要积极引导鼓励地名工作爱好者或人文社会研究人才对地名工作展开相关课题研究。通过宣传研究,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地名工作的新认识,形成共识,认识到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张能体现城市文化内涵的城市名片,是一种承载了乡愁的文化表现形式,是一座城市历史的记忆。二是在“人财物”上要给予以必要的保障。“人财物”无保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地名公共服务就是一句空话。三是尽早引导成立地名行业协会。在目前重庆市地名委员会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尽早引导并催生地名工作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开展理论研究、地名文化研究与建设、宣传地名法规、为社会提供地名服务等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

二、地名管理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不到位、甚至缺位,需在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上下功夫,为统筹行政资源规范地名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地名管理不仅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同时还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没有法律法规支撑,难以提供高水平的地名公共服务。地名作为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种社会活动与交往都离不开地名。因而,对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服务的要求就更加迫切。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的滞后,地名管理上的低水平和地名命名使用上的不规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我国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按照条例规定,地名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对整合行政资源、统一地名管理在相关法规文件中仍没有作具体的明确与安排,增加了统一指导和协调地名工作的难度,特别在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是2000年颁布的,作为地方法规,同样囿于当时立法的认识,在管理体制、程序等上没有大的改革,多年来也没与时俱进作修正。当下,地名管理体制长期处于部门分割的状态,地名审批管理未纳入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游离于审批流程外,造成地名主管部门跳独脚舞,与专行业部门扯皮不断,专行业部门缺位不作为,主管部门想为无法为,地名管理中“分区域、分层次、分行业”的多头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这种“九龙治水”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地名管理和城市建设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地名管理工作需从实际出发,抓紧进行立法修正工作,通过立法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做到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通过立法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形成地名管理合力。由于地名是涉及全社会的事务,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独自做好所有地名工作,必须建立有关方面互相配合的协调共管机制,把地名管理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链条中,作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必审要件。在法的层面上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明确加强地名统一管理,标准地名统一由民政部门办理确认,其中涉及专行业部门的地名由其相关部门根据行业工作特点提出使用意见,由地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后再推广使用。同时,还应加强地名管理执法,建立民政综合执法队伍,完善地名执法程序,增强地名管理执法的力度,净化地名文化环境。

三、地名政务服务的满意度离公众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需在转变管理职能、简化办事程序上下功夫,为公众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地名公共服务

当前,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可逆的大趋势下,地名管理工作仍然是政府必须向公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按照《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制度安排,重庆市主城九区和九区外的管理权限是不一样的:九区外由各区(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属地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主城九区的地名则由区民政局初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然后报市民政局再审核,尔后报市政府审批。相比较而言,主城九区比区县多了两个环节。这个制度设计,为防止地名重名,提高地名文化内涵起了积极作用。从日常地名审批工作办理情况看,开发商或建设商位普遍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不高,主城反映地名申报办理的整个流程用时过长。从业务工作看,随着地名工作业务的拓展,工作量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重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的地名产生快,数量多,但工作人员却没有增加,一天疲于应付日常业务管理,市级本应经常做的调研、督查、指导工作做得就不够好。为了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在政府积极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确实有必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出调整,应精简程序,下放权力,各级做好各级该做的事。市级地名主管部门回归行政架构设置本位,在地名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督促各地把地名信息录入地名数据库,建好全市地名数据库及地名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做好地名初审审核工作,定期(或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地名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区() 在地名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及时准确录入新增地名信息,行政确认经市局初审后的地名信息。通过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着力解决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高效能,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四、地名工作管理方式方法与时俱进不够,需在建好地名数据库和地名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下功夫,为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地名管理工作简政放权提供技术支撑

2005年启动实施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以来,重庆在地名工作地名信息化服务方式上做了积极探索。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地名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获取地名信息的速度、方式、内容、质量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传统的地名服务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这既是地名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也为地名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从地名属性信息看,现有地名信息的数量、地名信息的准确程度、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地名相关属性的丰富程度都偏低,不适应日益频繁的交流需要;从信息化手段看,地名数据库缺乏充实完善的数据,缺少相应的电子地图,地名信息化服务便捷性、可用性、准确性还需提高,地名信息化服务水平仍落后于信息社会发展 ;从地名服务网络化看,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信息系统未全面建立,地名信息数据未与民政其他信息进行系统化集成,与相关部门未实现数据共建共享,动态管理严重滞后。当前,为社会提供方便、准确、及时的地名信息,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也是一项内容繁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重要任务。如果要实现地名管理“放而不乱”,并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地名公共服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即提高地名服务管理信息化实现是关键。为此,实现地名服务管理信息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主要就是抓好“一库一平台一系统”建设。“一库”是指地名数据库,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按照地名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地名数据库须充实完善地名信息,建立地名数据维护更新制度,实现各级地名数据库的无障碍交流和转换。“一平台”是指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要抓紧建立以地名网站为主的服务平台,要求地名信息化服务不断应用新的科技成果,创造和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的服务模式。“一系统”是指电子政务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实现为公众提供便捷、实时、共享、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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